# 签字前的 24 项核对清单：资产表、遗嘱、保单受益人、联名资产、持久授权书与预设医疗指示、跨境与税务

> 把本站各页的法例要求整理成签字前可逐项打勾的 24 项清单，分六组：资产表（4 项）、遗嘱（6 项）、保单与受益人（4 项）、联名资产（3 项）、持久授权书与预设医疗指示（4 项）、跨境与税务（3 项）。每项注明依据与核对方法，适用于立遗嘱、检视保单与为年长家人作准备的读者。

- URL: https://legacyplanning.hk/checklist/
- Author: 港法传承编辑部 (https://legacyplanning.hk/about/)
- Reviewed by: Hong Kong Succession Law Desk Editorial Board
- Published: 2026-11-04
- Updated: 2026-11-04
- Language: zh

## 要点速览

- 清单共 24 项，分六组：资产表、遗嘱、保单与受益人、联名资产、持久授权书与预设医疗指示、跨境与税务。
- 第一组要求先把资产按"进不进遗产"分类，这是其余各组不互相抵触的前提。
- 第二组对应《遗嘱条例》第 4、5、10、13、14 条：能力、书面、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人不受益、结婚撤销、撤销方式。
- 第三、四组核对受益人指定与联名安排是否与遗嘱一致，以及持有人先身故与实益拥有权两个盲点。
- 第五、六组对应第 501 章的签署与注册要求、预设医疗指示的见证人限制，以及内地与海外资产的文件、多份遗嘱与税务提示。

## 定义：清单核对的是"文件之间有没有矛盾"

传承规划最常见的失误不是某一份文件无效，而是几份文件各自有效却互相矛盾：遗嘱处置了联权共有的物业，保单受益人栏还是前配偶，内地遗嘱把香港遗嘱撤销了。下面 24 项按六组排列，每项写明依据与核对方法，建议在签任何文件前逐项打勾；已有安排的读者可用它做年度检视。本清单是对法例的一般整理，不是法律意见。

## 第一组：资产表（4 项）

| # | 核对项 | 依据 | 怎样核对 |
|---|---|---|---|
| 1 | 已列出全部资产与负债，标明所在地（香港 / 内地 / 海外） | 遗产承办处资产表 N4.1 只含香港资产 | 逐一列：户口、物业、股票、强积金、保单、公司股份、保险箱、车辆、债务 |
| 2 | 每项资产已标明持有方式：单名、联权共有、分权共有、公司名下、信托 | 持有方式决定是否经承办 | 物业查土地注册处记录；户口查开户文件与签署方式 |
| 3 | 每份保单已标明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三者是谁 | 三者分离时流向不同 | 向保险公司索取保单资料摘要 |
| 4 | 已把资产分成"经承办"与"不经承办"两栏 | 遗嘱只管前者 | 不经承办的：指定受益人的保单、联权共有、信托；其余经承办 |

## 第二组：遗嘱（6 项）

| # | 核对项 | 依据 | 怎样核对 |
|---|---|---|---|
| 5 | 立遗嘱人年满 18 岁，签立时精神上有能力；年长或健康有疑问者有医生书面评估 | 第 30 章第 4 条 | 签立前安排医生评估并保存记录 |
| 6 | 遗嘱为书面，由立遗嘱人签署，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并签署 | 第 5(1) 条 | 签署当场三人同在一室；见证人签在立遗嘱人面前 |
| 7 | 见证人与其配偶都不是遗嘱受益人；执行人若受益则不兼任见证人 | 第 10 条 | 核对见证人姓名与受益人名单 |
| 8 | 已委任至少两名执行人（含替补），年满 21 岁、居港或可到港、已同意 | 遗产承办处指南第 8 部 | 写明"甲不能或不愿执行则由乙执行" |
| 9 | 遗嘱内容只处置"经承办"栏的资产，没有处置联权共有资产或已指定受益人的保单 | 遗嘱管不到的资产 | 与第 4 项的分栏逐项对照 |
| 10 | 结婚、离婚、子女出生或主要资产变动后已重新检视；撤销条款的范围与多份遗嘱协调 | 第 13、14 条 | 结婚撤销先前遗嘱；多份遗嘱的撤销条款限定地域 |

## 第三组：保单与受益人（4 项）

| # | 核对项 | 依据 | 怎样核对 |
|---|---|---|---|
| 11 | 每份保单都已指定在世受益人并写明比例；受益人身故时的处理已向保险公司确认 | 未指定则赔偿归入遗产 | 向保险公司索取受益人记录 |
| 12 | 受益人指定与遗嘱意愿一致；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已明确 | 遗嘱改不了受益人指定 | 并排核对保单受益人栏与遗嘱 |
| 13 | 持有人与受保人不同的保单，已处理持有人先身故的情形（后备持有人、生前转让或信托） | 持有人先身故时保单是遗产 | 询问保险公司是否提供后备持有人指定 |
| 14 | 受益人未成年或不宜一笔过收款的，已考虑分期支付选项或保险金信托；为配偶子女投保的保单已了解第 182 章第 13 条的信托效果 | 第 182 章第 13 条 | 向保险公司与律师查询 |

## 第四组：联名资产（3 项）

| # | 核对项 | 依据 | 怎样核对 |
|---|---|---|---|
| 15 | 夫妇自住居所的持有方式与意愿一致（联权共有归尚存一方；分权共有份额按遗嘱） | 生存者取得权 | 查土地注册处记录上的措辞 |
| 16 | 联名户口的出资与意图已有书面记录，避免"为方便"加入的联名人被认定无实益权益 | 归复信托推定 | 在遗嘱附函或声明中写明 |
| 17 | 再婚家庭已考虑联权共有对前段婚姻子女的影响 | 联权共有排除遗嘱 | 必要时分割为分权共有并登记 |

## 第五组：持久授权书与预设医疗指示（4 项）

| # | 核对项 | 依据 | 怎样核对 |
|---|---|---|---|
| 18 | 持久授权书用第 501A 章订明表格（表格 1 或 2），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并于 28 天内在律师面前签署 | 第 501 章第 5 条 | 由律师行安排签署流程 |
| 19 | 医生与律师都不是受权人、其配偶或与授权人、受权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受权人年满 18 岁、非破产，并有替补 | 立法会 2026-04-29 答复 | 核对见证人与受权人关系 |
| 20 | 受权人知道注册的触发点与程序：正本、核证副本、见证人执业证明书副本、HK$440、2026-07-06 起预约 | 高等法院登记处页面 | 把页面链接与文件清单交给受权人 |
| 21 | 预设医疗指示为书面，两名见证人其中一名为注册医生，两人均非遗产继承人或保险受益人；已告知家人与主诊医生存放处 |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 | 子女与配偶通常不能作见证人 |

## 第六组：跨境与税务（3 项）

| # | 核对项 | 依据 | 怎样核对 |
|---|---|---|---|
| 22 | 内地房产与存款的继承路径已了解：继承权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转递、RMB 50,000 简化提取限额 | 《民法典》；金规〔2024〕6 号 | 向内地公证处与律师查询材料清单 |
| 23 | 海外资产已查明当地是否承认香港遗嘱、是否有特留份、承办书能否加盖印章、有无当地遗产税 | 第 10 章第 49 条；当地法律 | 向当地律师查询 |
| 24 | 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已亲赴香港签署并签署 IFS-MP；跨境领款、外汇、CRS 与税务申报已在所在辖区取得意见 | 保险业监管局 2016-07-08 通函 | 保留签署地点与日期记录 |

## 检视频率

建议每 2–3 年、或在以下事件发生时重做一遍：结婚、离婚、子女出生或成年、配偶或执行人身故、购置或出售主要资产、移居或改变住所、购买新保单、内地或海外资产变动、法例修订（例如持续授权书立法通过）。清单打勾不等于安排有效，文件是否符合法例、是否适合个人情况，须由香港执业律师及相关辖区的专业人士评估。

## 资料来源与日期

- 《遗嘱条例》（第 30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0
- 《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与《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第 501A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01
- 持久授权书注册（高等法院登记处） — 香港司法机构 2026（页面现行版本） https://www.judiciary.hk/e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epa.html
-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专题网页 — 医务卫生局 2026-07（页面现行版本） https://www.healthbureau.gov.hk/en/press_and_publications/otherinfo/241100_adlto/index.html
- 遗产承办处——非争议性遗产承办实务指南 — 香港司法机构 2023-02 https://www.judiciary.hk/e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 《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82 章）第 13 条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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