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遗产：内地房产与存款怎样继承、《民法典》继承编与香港法的衔接、内地居民的香港遗产、海外资产与多份遗嘱

> 香港承办书只覆盖香港资产。内地不动产按内地法律继承，须办继承权公证再过户，香港文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转递；内地存款自 2024-06-01 起不超过 RMB 50,000 可免公证提取；内地居民的香港资产须申请香港承办书。本文还说明海外承办书加盖印章、特留份与多份遗嘱的协调。

- URL: https://legacyplanning.hk/cross-border/
- Author: 港法传承编辑部 (https://legacyplanning.hk/about/)
- Reviewed by: Hong Kong Succession Law Desk Editorial Board
- Published: 2026-11-04
- Updated: 2026-11-04
- Language: zh

## 要点速览

- 香港承办书只管香港资产（资产表 N4.1 不含内地、澳门与海外资产）；每个法域的资产按该法域的程序处理，动产一般看死者住所或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看所在地法律。
- 内地房产：按《民法典》继承编分配，无遗嘱时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序；继承人在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继承权公证，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过户；香港出具的死亡证、承办书、亲属关系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
- 内地存款：金规〔2024〕6 号自 2024-06-01 起把第一顺序继承人免公证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 RMB 50,000（农村中小银行最迟 2025-12-31 落实），丧葬费与抚恤金不计入限额；超过限额仍须继承公证或法院文书。
- 内地居民的香港户口、物业与未指定受益人的保单，须申请香港承办书；内地签发的死亡证与亲属关系证明须经内地公证处公证后提交。2024-01-29 生效的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 3 条排除继承、遗产管理与分配案件，内地继承判决不能据此在香港执行。
- 多份遗嘱可行但须由律师协调：每份限定地域范围、撤销条款只撤销同一地域的先前遗嘱；《遗嘱条例》第 24 条承认按签立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国籍地法律签立的遗嘱的形式效力。

## 定义：跨境遗产是"同一个人、多套程序"

跨境遗产指死者的资产分布在两个或以上法域，每个法域对"谁有权继承、谁有权经手、要办什么手续"各有规则。香港承办书只是香港法院对香港资产的授权——遗产承办处指南第 2.3 段写明，资产表 N4.1 不包括香港以外（含内地与澳门）的资产。因此一个在香港、内地与海外都有资产的人，身故后家属至少要走三套程序，而且三套程序对"谁继承"的答案可能不一样。

判断适用法律的基本框架（香港与内地大致相同）：

| 资产类型 | 香港法院看什么 | 内地法院看什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
| 不动产（房产） | 所在地法律 | 第 31 条：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 动产（存款、股票、保单） | 死者身故时的住所（domicile）地法律；2009-03-01 后按《住所条例》第 596 章判断 | 第 31 条：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
| 遗嘱形式 | 《遗嘱条例》第 24 条：按签立地、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国籍地法律之一有效即可 | 第 32 条：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遗嘱行为地法律之一即有效 |
| 遗嘱效力 | 住所地法律 | 第 33 条：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 |

所以一名住所在香港的居民，其香港存款与保单按香港法分，内地房产按内地法分，内地存款在法律上也可能按香港法分——但内地银行在实务上仍要求内地公证处的继承公证，而公证处会按自己的程序审查。

## 内地房产：继承权公证与过户

内地房产的继承分两步：先确定继承人并取得证明文件，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过户。

**第一步：确定继承人**。有内地认可的遗嘱时按遗嘱；没有时按《民法典》第 1127 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原则上均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配偶的一半，余下才是遗产。与香港第 73 章相比，内地父母与配偶、子女同序，没有配偶优先的法定遗赠（对比表见[无遗嘱继承](/intestacy/)）。

**第二步：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到房产所在地或被继承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或放弃继承公证），公证处审查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遗嘱（如有）与全体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各地公证处的材料清单与收费不同，以办理地公证处的最新要求为准。无法公证（例如继承人之间有争议）时，须向内地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凭判决过户。

**香港文件的转递**。香港签发的死亡证、承办书、遗嘱、出生证、结婚证与声明书，内地公证处不直接采信，须由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执业律师中经考核委任者）出具公证文书，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后，内地机关才接受。律师所 2024 年的实务文章普遍提到：无遗嘱时内地公证处常要求先取得香港承办书，并由香港律师就香港法律下的继承人范围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步：过户**。凭继承权公证书、死亡证明、房产证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未办房产证的房产须先完成测绘等手续。内地目前没有遗产税；继承过户涉及的税费以当地税务与登记部门规定为准。

## 内地存款：RMB 50,000 以下的简化路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规〔2024〕6 号（2024-04-19 发布，2024-06-01 施行）把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简化提取限额统一提高至 RMB 50,000：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凭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与承诺书，可在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 RMB 50,000 时免提交继承公证书直接提取；黄金积存产品、代销国债与理财产品纳入简化范围；丧葬费与抚恤金不计入限额、可全额简化提取；农村中小银行最迟于 2025-12-31 落实。超过限额的，银行仍要求继承公证书或法院文书。

香港居民作为内地存款人的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同样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证明与转递；账户查询方面，2019 年起的规则允许第一顺序继承人凭基本文件查询余额而无须公证。

## 内地居民的香港资产：一定要走香港程序

内地居民在香港的银行户口、物业、证券与未指定受益人的保单，无论其在内地还是香港身故，都须向香港遗产承办处申请承办书，程序与费用与香港居民相同（见[遗产承办](/probate/)）。需要注意的：

- **文件认证**：内地签发的死亡证、结婚证、出生证与亲属关系证明，须经内地公证处公证（遗产承办处指南第 XIII 部：先认证后翻译，文件须为中文或英文）。
- **住所**：死者住所在内地时，香港动产按内地法律分配，申请人须以誓章说明内地法律下的继承人，通常需内地律师的法律意见。
- **申请人**：须亲身到遗产承办处递交；居于香港以外且有权申请的人可委托受权人代办，但不接受一般代理。
- **判决不互认**：《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自 2024-01-29 起施行，但第 3 条明确排除"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内地法院的继承判决不能据此在香港申请认可执行，仍须在香港另行申请承办书或提起诉讼。
- **指定了受益人的保单**：不经承办，受益人凭死亡证（经公证）、索偿表格与身份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偿（见[保单受益人](/policy-beneficiary/)）。

## 海外资产：加盖印章、特留份与税

**英联邦法域的承办书**：按《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49 条，在指明的英联邦法域（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部分省份）取得的承办书，可向香港遗产承办处申请加盖印章（resealing），效力如同香港发出；反之香港承办书也可在部分法域加盖印章。非指明法域的须在香港重新申请。

**大陆法系的特留份**：部分欧洲与亚洲法域对子女或配偶设有特留份（forced heirship），遗嘱不能把当地资产全部留给他人；当地不动产尤其如此。

**税**：部分国家对位于其境内的资产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即使死者不是当地税务居民；美国对非居民外国人的美国境内资产、英国对英国境内资产均有此类规则，门槛与税率以当地税务机关为准。香港自 2006-02-11 起不征遗产税，但不能消除海外的税（见[遗产税与相关税务](/estate-duty-and-tax/)）。

## 多份遗嘱：可行，但要由律师协调

为不同法域各立一份遗嘱，可以让每个法域的承办程序只处理当地遗嘱、用当地语言与格式、不必等待其他法域的程序。但多份遗嘱的风险集中在撤销条款：标准遗嘱开头的"本人撤销先前所有遗嘱"会把其他法域的遗嘱一并撤销。协调原则：

1. 每份遗嘱写明只处置特定法域的资产，撤销条款只撤销"处置该法域资产的先前遗嘱"。
2. 各份遗嘱的执行人可以不同，但要互相知情。
3. 剩余遗产条款要避免重叠——两份遗嘱都写"其余遗产归某人"会产生矛盾。
4. 内地遗嘱可考虑在内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民法典》第 1142 条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因此更要注意先后顺序与撤销措辞。
5. 签立后把各份遗嘱的存放地告知执行人。

单一遗嘱处置全球资产也是一种做法，《遗嘱条例》第 24 条使香港签立的遗嘱在形式上较易被其他法域承认，但内地公证处与登记机构对香港遗嘱的接受程度不一，实务上常须加上中国委托公证人的证明与香港律师的法律意见，时间更长。两种做法各有成本，应由同时熟悉两地法律的律师评估。

## 跨境家庭的规划顺序

1. 列出各法域的资产，标明持有方式（单名、联名、公司名下、信托）与是否指定受益人。
2. 确认自己的住所与经常居所——这决定动产适用哪套法律。
3. 决定一份遗嘱还是多份；多份时由律师协调撤销条款。
4. 内地房产考虑生前处理（买卖、赠与各有税费），或至少让继承人知道公证流程。
5. 内地存款留意 RMB 50,000 的简化限额，大额存款另行安排。
6. 保单受益人指定与各法域的遗嘱核对一致。
7. 每隔数年或在身份、资产、婚姻变动时检视。

本页是对香港与内地公开法律文本与官方程序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见；内地各地公证处与登记机构的材料与收费、海外法域的规则，以当地机构与律师的最新要求为准。跨境税务、外汇与申报义务请在所在辖区取得专业意见。

## 资料来源与日期

- 遗产承办处——非争议性遗产承办实务指南（第 2.3 段资产范围、第 XIII 部海外文件认证、住所） — 香港司法机构 2023-02 https://www.judiciary.hk/e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1–33 条 — 中国政府网（2010-10-28 通过，2011-04-01 施行） 2010-10-28 https://www.gov.cn/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70.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 1119–1163 条） — 中国政府网（2021-01-01 施行） 2020-06-01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的通知（金规〔2024〕6 号） — 中国政府网 2024-04-19（2024-06-01 施行）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4/content_6947875.htm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 号，第 3 条排除继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1（2024-01-29 施行）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24082.html
-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第 49 条（海外承办书加盖印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0
- 《遗嘱条例》（第 30 章）第 24 条（遗嘱形式效力的一般规则）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0
- 《住所条例》（第 596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2009-03-01 生效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96

---

本站由港法传承编辑部运营，是独立的保险资讯网站，提供一般教育与比较信息；不是保险公司、持牌保险中介人或银行，不销售任何保险产品，不接受投保申请。内容未经香港保险业监管局（IA）审阅、批准或认可。投保、报价与保单服务请向香港保险公司或持牌保险中介人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