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久授权书（第 501 章）与预设医疗指示：签署要求、注册程序与 HK$440 费用、覆盖范围、2026-07-31 生效的预设医疗指示法例

> 持久授权书按第 501 章签立，只覆盖财产与财务事务，须用订明表格、在注册医生与律师面前签署，失能时向高等法院注册（HK$440）。预设医疗指示自 2026-07-31 起受成文法规管：年满 18 岁者可书面订立，两名见证人其中一名为注册医生。本文说明边界、程序、撤销与立法进展。

- URL: https://legacyplanning.hk/epa-and-advance-directive/
- Author: 港法传承编辑部 (https://legacyplanning.hk/about/)
- Reviewed by: Hong Kong Succession Law Desk Editorial Board
- Published: 2026-11-04
- Updated: 2026-11-04
- Language: zh

## 要点速览

- 持久授权书（EPA）是授权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时签立、在其失去能力后仍然有效的授权，只覆盖财产与财务事务（第 501 章第 8 条），不能授权个人照顾或医疗决定。
- 签署要求：订明表格（第 501A 章表格 1 单一受权人、表格 2 多名受权人）；授权人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并由医生证明其精神上有能力，并在其后 28 天内在律师面前签署；两名见证人不得是受权人、其配偶或与授权人或受权人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
- 注册：受权人有理由相信授权人正在或已经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须尽快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申请注册，提交授权书正本及核证副本、律师与医生执业证明书副本，费用 HK$440；自 2026-07-06 起须经电子预约系统预约递交。
- 预设医疗指示（AMD）：《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2024-11-20 通过、2026-07-31 生效；年满 18 岁、精神上有能力者可书面订立，两名见证人其中一名为注册医生，两人均不得是订立人遗产或保险的潜在受益人；只在订立人失去能力且符合所选先决条件时生效；可随时以多种方式撤销。
- 法律改革委员会 2011 年建议把持久授权书扩展至个人照顾，律政司 2017-12-28 就持续授权书立法公众咨询（延至 2018-04-28）；截至 2026-11-04 相关条例草案未见通过，第 501 章仍是唯一在失能后持续有效的授权文件。

## 定义：两份文件分别管失能后的"钱"与"医疗"

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EPA）是授权人（donor）在精神上有能力时按《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签立的文件，授权一名或多名受权人（attorney）在授权人日后失去精神行为能力时，继续替他处理**财产与财务事务**。它与普通授权书的区别是"持久"：普通授权书在授权人失去精神行为能力时自动失效，持久授权书正是为那一刻设计。

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AMD）是订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时以书面预先表明，在日后失去能力且处于特定病况时，拒绝接受指明的维持生命治疗。它不授权任何人替订立人做决定，而是订立人自己预先做的决定；自 2026-07-31 起由《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给予成文法效力。

两者的边界要分清：EPA 管钱不管人，不能授权受权人决定授权人住在哪里、接受什么治疗；AMD 管拒绝特定治疗，不管钱，也不能用来要求安乐死或拒绝基本护理。香港目前没有一份文件能同时覆盖财务与个人照顾——这正是法律改革委员会 2011 年报告与律政司 2017 年咨询要解决的问题，见文末。

## 持久授权书：签署要求

| 要件 | 规定 | 来源 |
|---|---|---|
| 表格 | 必须使用《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第 501A 章）的订明表格：表格 1（一名受权人）或表格 2（多于一名受权人）；可对标准条款作限制或附加，但须在注册时的函件中说明 | 第 501 章第 5 条；高等法院登记处页面 |
| 授权人 | 年满 18 岁，签署时精神上有能力理解授权书的性质与效力 | 第 501 章 |
| 注册医生见证 | 授权人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医生在表格内证明授权人当时精神上有能力；任何按《医生注册条例》（第 161 章）注册的医生均可，无须专科 | 第 5 条；立法会 2026-04-29 答复 |
| 律师见证 | 授权人在注册医生签署后 28 天内在律师面前签署；律师证明授权人看来精神上有能力 | 第 5 条（2012-07-03 起生效的修订放宽了同时在场要求） |
| 见证人限制 | 医生与律师均不得是受权人、受权人的配偶，或与授权人或受权人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 | 立法会 2026-04-29 答复 |
| 受权人 | 年满 18 岁、非破产的个人，或信托公司；可委任多名受权人共同或各别行事 | 第 501 章 |
| 受权人签署 | 受权人也须在表格上签署接受委任 | 第 501A 章表格 |

政府在 2026-04-29 的立法会答复中说明，不提供配对服务协助公众寻找愿意见证的医生；实务上由律师行安排或授权人自行联络家庭医生。

## 持久授权书：范围、职责与注册

**范围**。第 8 条把受权人的权力限于授权人的财产与财务事务：收取收入、支付账单、管理银行户口与投资、出租或出售物业（如表格内授权）、处理保单的付费与提取。表格允许授权人限定只覆盖部分资产，或要求受权人向指定人士交代。受权人不能替授权人立遗嘱、更改保单受益人（除非授权书明文及法律允许），也不能作个人照顾与医疗决定。

**生效时点**。授权书签立后即可按表格指示生效——授权人可以选择立即生效，也可以选择只在自己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生效。无论哪种，一旦受权人有理由相信授权人正在或已经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就必须向高等法院申请注册；注册前受权人只能作维持现状与避免损失的有限行为。

**注册程序**（高等法院登记处页面，2026 年版）：

1. 自 2026-07-06 起，须先经高等法院登记处电子预约系统预约。
2. 递交：说明授权人与各受权人姓名地址、以及是否对表格条款作出更改的函件；授权书正本及一份核证副本；见证律师与医生的执业证明书副本（签署日期须在证明书有效期内；证明书无法取得时，可以医务委员会或律师会的确认函代替）。
3. 到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二楼账房缴费 HK$440（《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第 4D 章附表 1）。
4. 司法常务官批准后按第 9 条注册，向授权人发出注册信，注明注册日期与编号；注册册公开可查。

**职责与监督**。受权人须以授权人的利益行事、把授权人的财产与自己的分开、按第 12 条保存账目；法院按第 11 条可应申请就授权书的解释、受权人的行为与账目作出指示，也可撤销注册。授权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时可随时撤销授权书；已注册的授权书，撤销须经法院确认。

## 没有持久授权书会怎样

一个人失去精神行为能力而没有 EPA，其名下户口、物业与保单无人有权动用。家人要按《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 章）第 II 部向高等法院申请，由法院就其财产与事务作出命令或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committee），程序涉及医生报告、法院聆讯与定期交代，时间与费用都远高于事前签一份 EPA。联名户口虽然可由另一方继续操作，但一方失能后银行可能要求双方签署才能处理大额交易或更改；保单的提取与更改受益人更只有保单持有人本人或其受权人能办。

## 预设医疗指示：2026-07-31 起的成文法框架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于 2024-11-20 获立法会通过、2024-11-29 刊宪，经约一年半准备期后，由医务卫生局局长以《2026 年第 60 号法律公告》指定 2026-07-31 为生效日（除第 6 部及第 73 条外）。要点如下（医务卫生局专题网页）：

| 项目 | 规定 |
|---|---|
| 谁可订立 | 年满 18 岁、订立时精神上有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的人；不要求已患病 |
| 形式 | 书面；可用条例附表 2 的示范表格 1（一般预设医疗指示）或表格 2（只拒绝心肺复苏术），不用示范表格也可，但须清楚列明每项指示 |
| 见证人 | 至少两名：一名为香港注册医生，须向订立人解释指示的性质与后果、确认其精神上有能力并在指示内作出声明；另一名为成年人；两人均不得是订立人的"有利害关系人士"，例如其遗产的继承人或其保险的受益人 |
| 可拒绝的治疗 | 心肺复苏术、人工辅助呼吸、血液制品、心脏起搏器、血管加压药、化疗、透析、针对可能致命感染的抗生素、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等；不包括基本护理（经口给予食物与饮料）与纾缓治疗 |
| 先决条件 | 订立人选择一项或多项：末期病患；持续植物人状态或不可逆转的昏迷；其他晚期、不可逆转、限制生命的疾病（如末期肾衰竭、运动神经元疾病、晚期认知障碍） |
| 生效 | 只在订立人精神上无能力作决定且所选先决条件出现时生效 |
| 撤销 | 奉行"审慎订立、容易撤销"：在精神上有能力时可以书面（纸本或电子）、签署示范表格第 5 部、销毁或逐页划掉并签署、在成年见证人面前口头或以清晰示意撤销、订立新指示，或经医健通撤销 |
|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 | 由两名注册医生（至少一名专科）为已订立拒绝心肺复苏术指示的成年人签发，用附表 3 订明纸本表格；适用于院外场景，救护人员知悉有效命令时不施行心肺复苏术 |
| 过渡 | 2026-07-31 前订立、符合条例要求且清晰的预设医疗指示仍然有效；医管局旧表格符合要求；此前的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须换用订明表格 |

条例同时规定，医护人员与施救者在知悉有效且适用的指示或命令时须遵从，而在不知悉时按"如有疑问，先救人"原则施救可获法律保障；条例不改变安乐死与协助自杀在香港属违法的立场。

## 立法进展：持续授权书仍在路上

法律改革委员会 2008 年报告建议简化 EPA 的签署要求（2012 年修订实施），2011-07-11 的《持久授权书：个人照顾》报告书建议把授权范围扩展至个人照顾（居住、日常照顾、医疗，但不包括维持生命治疗与预设医疗指示），并建议承认海外签立的持久授权书。律政司 2017-12-28 就《持续授权书条例草案》展开公众咨询（期限延至 2018-04-28），建议以一份"持续授权书"同时覆盖财务与个人照顾事宜并取代现行 EPA 制度。截至 2026-11-04，相关条例草案未见立法会通过；2026-04-29 的立法会答复仍以第 501 章为现行制度。规划时应以第 501 章与第 501A 章现行文本为准，并留意律政司与立法会的最新公布。

## 什么时候签、怎样配合其他文件

- EPA 应在健康、精神上有能力时签立；等到诊断出认知障碍再签，医生可能无法出具能力证明。
- EPA 与遗嘱的受权人、执行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同，但两份文件都要有替补。
- AMD 的见证人不能是遗产继承人或保险受益人，因此配偶与子女通常不适合见证；EPA 的见证人（医生与律师）也不能与受权人有亲属关系。
- EPA 注册后，受权人应把注册信副本交给银行、保险公司与物业管理方；银行对受权人操作户口有各自的内部程序。
- 内地或海外签立的授权文件在香港的效力没有成文法保障，两地有资产的家庭应分别按当地法律安排。

本页是对第 501 章、第 501A 章与《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的一般整理，不是法律或医疗意见。表格、费用与程序以高等法院登记处与医务卫生局的现行版本为准；个人是否适合签立、条款怎样限定，应向香港执业律师与主诊医生查询。

## 资料来源与日期

- 《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第 5、8、9、11、12 条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01
- 《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第 501A 章）表格 1 与表格 2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01A
- 持久授权书注册（高等法院登记处：文件、费用 HK$440、2026-07-06 起预约） — 香港司法机构 2026（页面现行版本） https://www.judiciary.hk/e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epa.html
- 立法会十三题：持久授权书（签署要求、注册文件、医生执业证明）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 2026-04-29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4/29/P2026042900338.htm
-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专题网页（订立要求、表格、常见问题、过渡安排） — 医务卫生局 2026-07（页面现行版本） https://www.healthbureau.gov.hk/en/press_and_publications/otherinfo/241100_adlto/index.html
-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今日生效（新闻公报）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026-07-31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7/31/P2026073100286.htm
- 持久授权书：个人照顾（报告书） —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2011-07-11 https://www.hkreform.gov.hk/en/publications/repa2.htm
- 持续授权书建议立法的公众咨询今日展开（新闻公报） — 律政司 2017-12-28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12/28/P2017122800492.htm
- 社区法网——持久授权书专题 — 社区法网（CLIC） 页面现行版本 https://www.clic.org.hk/en/topics/enduring_Powers_of_Attorney/Requirements_and_procedures_for_making_an_Enduring_Power_of_Attorney/Registration_of_the_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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