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产税已废除之后：2006-02-11 的分界线、过渡期遗产、遗产代理人仍要处理的薪俸税与物业税、转让物业的印花税、跨境税务

> 香港自 2006-02-11 起不再征收遗产税，该日或之后身故者的遗产不需遗产税清妥证明即可申请承办书；过渡期遗产只征 HK$100。本文说明废除后仍要处理的税：死者至身故日的薪俸税与物业税、遗产期间的物业税、按遗嘱转让物业的印花税口径与争议，以及内地与海外资产的税务。

- URL: https://legacyplanning.hk/estate-duty-and-tax/
- Author: 港法传承编辑部 (https://legacyplanning.hk/about/)
- Reviewed by: Hong Kong Succession Law Desk Editorial Board
- Published: 2026-11-04
- Updated: 2026-11-04
- Language: zh

## 要点速览

- 《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自 2006-02-11 起生效：该日或之后身故者的遗产不征遗产税，无须提交遗产税誓章或账目，也无须取得遗产税清妥证明书即可申请承办书。
- 过渡期：2005-07-15 至 2006-02-10 身故、遗产主要价值超过 HK$7,500,000 的，只征收 HK$100 名义税款；2005-07-15 之前身故的仍按《遗产税条例》（第 111 章）评税，并须先取得清妥证明。
- 废除遗产税不等于没有税：死者生前至身故日的薪俸税、利得税与物业税须由遗产代理人申报清缴；遗产期间出租物业须交物业税；香港没有赠与税、资本增值税与继承所得税。
- 按遗嘱、无遗嘱继承或生存者取得权把物业转给应得受益人的转让文书，一般不按从价印花税征收；超出应得份额的分配曾引发印花税争议（2019 年区域法院、2021 年上诉法庭），以税务局印花税署现行口径为准。
- 跨境：内地目前没有开征遗产税；部分国家对境内资产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CRS 金融账户信息交换与各地申报义务因人而异，应在所在辖区取得专业意见。本站不承诺任何税务结果。

## 定义：香港没有遗产税，但有"遗产的税"

遗产税（Estate Duty）是对死者身故时转移的财产按价值征收的税。香港曾按《遗产税条例》（第 111 章）征收，最高边际税率 15%；《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自 2006-02-11 起废除。此后香港也没有赠与税、继承所得税与资本增值税。但"没有遗产税"常被读成"遗产与税无关"，这是误解：死者生前的税务责任不会因身故消失，遗产在承办期间产生的收入要交税，转让物业的文书要看印花税，内地与海外资产要看当地的税。

## 三个时间段的规则

| 身故日期 | 遗产税 | 申请承办书前 | 来源 |
|---|---|---|---|
| 2006-02-11 或之后 | 不征收；无须提交遗产税誓章或账目 | 无须遗产税清妥证明；遗产承办处只收入禀费 HK$265 与誊写费 HK$72 | 税务局；遗产承办处指南第 VI、X 部 |
| 2005-07-15 至 2006-02-10 | 遗产主要价值超过 HK$7,500,000 的只征 HK$100 名义税款；不超过的不征 | 仍须向税务局遗产税署办理清妥手续 | 税务局 |
| 2005-07-15 之前 | 按第 111 章评税（基本豁免额 HK$7,500,000，超出部分按 5%–15% 累进） | 须先取得遗产税清妥证明或豁免证明书；遗产承办处另按遗产值收处理费（HK$160 至 HK$4,800，再每 HK$100,000 加 HK$400） | 第 111 章；遗产承办处指南第 V、X 部 |

2006 年之前身故但至今仍未办理承办的遗产（例如祖辈名下的旧楼），仍要走旧程序：向遗产税署申报、取得证明，再到遗产承办处申请并按旧费率缴费。这类"搁置多年的遗产"在处理旧物业时并不少见。

废除遗产税的同时，条例授权民政事务局局长为遗产受益人提供支援服务，民政事务总署据此接手了原本由遗产税署负责的小额遗产、银行保险箱与殓葬费事项（见[遗产承办](/probate/)）。

## 遗产代理人要处理的税

**死者生前的税**。遗产代理人须向税务局通知死者身故，代死者提交至身故日止的报税表，清缴薪俸税、利得税（如死者经营业务）与物业税；税务局会就身故前课税年度的税款向遗产评税。未清缴的税款是遗产的债务，先于分配清偿；遗产代理人分配后才发现欠税，可能须个人承担。

**遗产期间的税**。承办期间物业继续出租的租金收入须由遗产代理人申报物业税；遗产内的业务继续经营则有利得税。香港没有对遗产本身征收的"遗产所得税"，利息与股息亦不征税。

**退税**。死者身故课税年度的各项宽减按全年计算，多缴的税款可退回遗产。

**保单身故赔偿**。身故赔偿付给受益人时，香港不征遗产税，也不视为受益人的应课税入息；但这是香港的口径，受益人若是其他辖区税务居民，须看该辖区规则。

## 转让物业的印花税：应得份额之内与之外

把遗产内的物业转给受益人，用的文书是"转让文书"（assent），而不是买卖合约。香港的一般做法与税务局长期口径是：按遗嘱、无遗嘱继承或生存者取得权把物业转给**应得**该物业的受益人，不构成《印花税条例》（第 117 章）下须按从价印花税征税的转易，通常只需加盖印花税署的"无须缴付印花税"裁定或固定印花。

争议出现在受益人之间**协议变更分配**时：例如两名子女各应得一半，协议后把整个单位转给其中一人。税务局曾把超出应得份额的部分视为"生前自愿处置"（voluntary disposition inter vivos）征收从价印花税；2019 年区域法院在一宗案件中支持税务局，2021 年上诉法庭推翻并命令退税；律师行与会计师行随后的评论指出税务局的做法有所调整。由于口径仍在变动，受益人之间的任何"换份额"安排，应先向印花税署申请裁定或取得税务意见，再签署文书。

住宅物业另有买家印花税与额外印花税的规则，按遗嘱或无遗嘱继承取得的住宅一般不触发，但受益人取得后短期内转售是否计入持有期，以印花税署现行指引为准。本站不就任何个案作印花税判断。

## 跨境资产的税

| 资产所在地 | 遗产税 / 继承税 | 其他要注意的 |
|---|---|---|
| 香港 | 无（2006-02-11 起） | 死者生前税款、物业税、印花税 |
| 中国内地 | 目前未开征遗产税 | 房产继承过户的税费按当地规定；个人所得税、外汇与跨境汇款规则；CRS 信息交换 |
| 其他国家 | 部分国家对境内资产征税，不论死者是否当地居民；部分按死者的居籍或税务居民身份征税 | 门槛、税率、申报期限以当地税务机关为准；信托与公司持有的认定各异 |

内地居民持有香港保单、香港居民持有内地房产，都不会因香港没有遗产税而豁免对方辖区的规则。CRS 下香港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会向税务局申报非香港税务居民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信息，再交换至其税务居民所在辖区；身故赔偿付给受益人时也可能触发申报。这些义务因人而异，请在所在辖区取得专业意见；本站不就任何税务结果作出承诺。

## 常见误区

- **"没有遗产税所以不用办承办书"**：承办书与遗产税无关，没有承办书资产仍然冻结。
- **"把物业提前过户给子女就省税"**：香港生前转让物业要按从价印花税征税（近亲之间按第 2 标准税率），而身故后按遗嘱转让一般不征；提前过户未必省税，还会失去对物业的控制。
- **"保单赔偿不用交税所以不用申报"**：香港不征，不代表受益人所在辖区不征，也不代表没有 CRS 申报。
- **"遗产税署不再管遗产"**：2006-02-11 之前身故的遗产仍由遗产税署处理。

本页是对税务局、法例与公开判例评论的整理，不是税务意见；印花税与跨境税务的口径随判例与指引变动，办理前以税务局与印花税署的最新文件及专业意见为准。

## 资料来源与日期

- 遗产税（Estate Duty）专页：取消遗产税、过渡期安排、小额遗产 — 税务局 页面现行版本 https://www.ird.gov.hk/chi/tax/edu.htm
- 《遗产税条例》（第 111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11
- 遗产承办处——非争议性遗产承办实务指南（2006-02-11 前后的申请程序与费用） — 香港司法机构 2023-02 https://www.judiciary.hk/e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 《印花税条例》（第 117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17
- Don't forget stamp duty: lessons on stamp duty liability in Hong Kong for deceased estates（二手来源，评述 2019 年区域法院判决） — Herbert Smith Freehills（律师行评论） 2019-05 https://www.hsfkramer.com/notes/pwtd/2019-05/dont-forget-stamp-duty-lessons-on-stamp-duty-liability-in-hong-kong-for-deceased-estates
- 社区法网——遗产承办专题：遗产代理人须清缴死者税款 — 社区法网（CLIC） 页面现行版本 https://clic.org.hk/en/topics/probate/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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