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无遗嘱继承：《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的分配顺序、配偶的 HK$500,000 与 HK$1,000,000 法定遗赠、婚姻居所与受养人申索

> 没有有效遗嘱时，香港遗产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4 条分配：配偶先取个人动产与法定遗赠（有子女 HK$500,000；无子女但有父母或兄弟姊妹 HK$1,000,000），剩余一半归配偶、一半归子女或父母；无配偶时依次归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本文逐项解释并对比内地《民法典》顺序。

- URL: https://legacyplanning.hk/intestacy/
- Author: 港法传承编辑部 (https://legacyplanning.hk/about/)
- Reviewed by: Hong Kong Succession Law Desk Editorial Board
- Published: 2026-11-04
- Updated: 2026-11-04
- Language: zh

## 要点速览

- 第 73 章第 4 条的核心：尚存配偶先取全部个人动产，再取法定遗赠（有子女 HK$500,000；无子女但有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姊妹 HK$1,000,000），剩余遗产一半归配偶，另一半归子女（无子女则归父母，无父母则归全血亲兄弟姊妹）。
- 只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其后裔时，配偶取得全部；没有配偶时依次归子女、父母、全血亲兄弟姊妹、半血亲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全血亲叔伯姑舅姨、半血亲叔伯姑舅姨，都没有则作为无主财产归政府。
- 未满 18 岁的子女份额以法定信托持有至 18 岁或结婚；已故子女的份额由其后裔代位取得。
- 尚存配偶可在首份承办书发出后 12 个月内书面要求以自己的份额抵取婚姻居所（附表 2）；同居伴侣、继子女、受供养的非亲属没有法定份额，只能按第 481 章在承办书发出后 6 个月内申请合理经济给养。
- 与内地《民法典》第 1127 条的差异：内地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序均分，没有配偶优先的法定遗赠；两地资产若都按法定继承，同一家庭会得到两套不同结果。

## 定义：无遗嘱继承是法律替死者写的默认遗嘱

无遗嘱继承（Intestacy）指一个人身故时没有留下有效遗嘱，或遗嘱没有处置全部遗产（部分无遗嘱），剩余遗产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第 4 条的法定顺序与比例分配。这套规则不考虑死者生前的意愿、家庭成员的实际需要或谁付出更多照顾，只看法律身份：配偶、子女（issue，含后裔）、父母、兄弟姊妹等。它是一套默认规则，任何有效遗嘱都可以取代它。

条例里的"配偶"指合法婚姻的尚存一方，包括按《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 178 章）认可的旧式婚姻；1971-10-07 之前缔结的旧式婚姻中的妾侍，条例另有规定让其分得部分遗产。"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与合法领养的子女，以及已故子女的后裔（代位继承）；不包括未经领养的继子女。

## 第 4 条的分配表

| 死者留下的亲属 | 配偶份额 | 其他人份额 | 条文 |
|---|---|---|---|
| 配偶 + 子女（或已故子女的后裔） | 全部个人动产 + HK$500,000 法定遗赠 + 剩余遗产的 1/2 | 子女平分剩余遗产的另 1/2；已故子女的份额由其后裔代位 | 第 4(3) 条 |
| 配偶 + 父母（无子女） | 全部个人动产 + HK$1,000,000 法定遗赠 + 剩余遗产的 1/2 | 父母平分另 1/2（只有一方在世则全归该方） | 第 4(4) 条 |
| 配偶 + 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其后裔（无子女、无父母） | 全部个人动产 + HK$1,000,000 + 剩余遗产的 1/2 | 全血亲兄弟姊妹平分另 1/2，已故者由其后裔代位 | 第 4(4) 条 |
| 只有配偶 | 全部 | — | 第 4(2) 条 |
| 无配偶，有子女 | — | 子女平分（法定信托） | 第 4(5) 条 |
| 无配偶、无子女，有父母 | — | 父母平分 | 第 4(6) 条 |
| 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 | — | 依次：全血亲兄弟姊妹 → 半血亲兄弟姊妹 →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全血亲叔伯姑舅姨 → 半血亲叔伯姑舅姨（各级均含已故者的后裔代位） | 第 4(7) 条 |
| 以上均无 | — | 归政府作为无主财产（bona vacantia）；政府可酌情为受死者供养的人或其他有合理理由的人作出给养 | 第 4(8) 条 |

"个人动产"（personal chattels）指家具、衣物、首饰、车辆、书籍等个人用品，不包括用于营业或作为投资的物品与金钱。法定遗赠的金额自条例修订后一直是 HK$500,000 与 HK$1,000,000，不随通胀调整；以电子版香港法例现行文本为准。

## 三个常被误解的点

**配偶不是自动全拿**。只要有子女，配偶在 HK$500,000 之外只拿剩余的一半；一个遗产总值 HK$10,000,000、有配偶与两名子女的家庭，配偶约得 HK$5,250,000 加个人动产，每名子女约得 HK$2,375,000（假设无债务与费用，仅为说明机制的算例）。没有子女但父母在世时，父母有份——很多人以为"没孩子就全给太太"，法律不是这样。

**未成年子女的份额由法定信托持有**。子女未满 18 岁时，其份额按第 5 条以法定信托持有，由遗产管理人（通常是尚存配偶与另一名管理人，因有未成年受益人须至少 2 名申请人）管理至子女 18 岁或结婚；期间可动用收入与部分本金作子女的供养与教育。配偶不能直接把子女的份额当作自己的钱用。

**同居伴侣、继子女与受供养亲友没有份额**。第 73 章只认法律身份。长期同居但未登记结婚的伴侣、未经领养的继子女、由死者供养的兄弟姊妹或朋友，在无遗嘱继承下一无所得，只能按《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 481 章）申请——申请人须是配偶、前配偶、子女、被视为家庭子女的人，或身故前即时由死者全部或主要供养的人；须在承办书发出后 6 个月内提出；法院只判给"合理经济给养"，不等于完整份额。

## 婚姻居所：配偶的特别权利

第 73 章附表 2 给尚存配偶一项特别权利：若死者身故时的婚姻居所属于遗产，配偶可在首份承办书发出后 12 个月内以书面向遗产代理人要求，以自己在遗产中的份额抵取该居所的权益；居所价值超出份额的，补足差额。这项权利解决的是"按比例分配会迫使出售住宅"的问题，但它只是选择权，配偶要付得起差额才用得上。居所若是联权共有，本来就按生存者取得权归配偶，无须动用这项权利（见[联名资产](/joint-assets/)）。

## 申请遗产管理书的次序与"谁来管"

没有遗嘱时，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书的次序按《非争议性遗嘱认证规则》第 21 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排前者已故或放弃，排后者才可申请，并须提交死亡证或放弃书。遗产承办处指南另要求：申请人年满 21 岁，最多 4 名，有未成年受益人或终身权益时至少 2 名。这意味着一个只有配偶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配偶要另找一名人士（例如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申请，否则申请不被接纳。

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指引，只能按第 4 条分配；他不能"看情况"多给谁，也不能以死者生前口头承诺为据。家庭成员若同意不同的分配，须以契据作出变更（deed of variation），并考虑印花税后果（见[遗产税与相关税务](/estate-duty-and-tax/)）。

## 与内地《民法典》的差异：同一家庭两套结果

在两地都有资产的家庭，无遗嘱时会同时触发两套规则：

| 维度 | 香港第 73 章 | 内地《民法典》第 1127 条 |
|---|---|---|
| 第一顺序 | 配偶优先取法定遗赠与一半；子女取另一半；父母只在无子女时有份 | 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原则上均等分配 |
| 第二顺序 | 全血亲兄弟姊妹 → 半血亲 → 祖父母 → 叔伯姑舅姨 | 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 继子女 | 未经领养的不算子女 |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视为子女 |
| 配偶的额外保障 | HK$500,000 / HK$1,000,000 法定遗赠、婚姻居所选择权 | 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配偶，余下才是遗产 |
| 适用于哪些资产 | 死者住所在香港时的动产，以及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死者经常居所在内地时的动产，以及位于内地的不动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1 条） |

一名香港居民在内地留下一套房产、在香港留下存款，配偶与一名子女、父母均在世：香港存款按第 4(3) 条，配偶取 HK$500,000 加一半，子女取另一半，父母无份；内地房产按第 1127 条，配偶、子女、父母原则上均分（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两套结果不一致，正是跨境家庭需要遗嘱的主要原因。详见[跨境遗产](/cross-border/)。

## 怎样避免落入默认规则

立一份有效[遗嘱](/wills/)是唯一直接的办法。此外，联权共有的物业与户口、指定了受益人的保单、信托资产，本来就不经无遗嘱继承分配，可以在遗嘱之外把特定资产定向给特定的人。但这些安排各有边界：保单受益人指定只管身故赔偿，联名户口可能被质疑实益拥有权，信托有设立与运行成本。用[工具对比](/compare/)页按资产类型逐项核对，再决定遗嘱里要写什么、遗嘱外要改什么。

本页是对第 73 章的一般整理，不是法律意见。条文以电子版香港法例现行文本为准；涉及旧式婚姻、妾侍、领养、海外婚姻效力等身份问题，须由香港执业律师就个案判断。

## 资料来源与日期

-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第 2、4、5、7 条及附表 2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73
- 社区法网——遗产承办专题：死者没有遗嘱时遗产怎样分配 — 社区法网（CLIC） 页面现行版本 https://clic.org.hk/en/topics/probate/administering_the_estate/faq/deceased_made_no_will
- 《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 481 章）第 3、4、6 条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1
- 遗产承办处——非争议性遗产承办实务指南（无遗嘱时申请人的优先次序） — 香港司法机构 2023-02 https://www.judiciary.hk/e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第 1127 条（法定继承顺序） — 中国政府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0-05-28 通过，2021-01-01 施行） 2020-06-01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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