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遗产承办：遗嘱认证书与遗产管理书的区别、遗产承办处费用与时间、小额遗产简化程序、哪些资产不经承办

> 遗产承办书是高等法院授权执行人或管理人处理死者香港遗产的文件。本文按遗产承办处指南说明三种承办书、申请人优先次序、入禀费 HK$265 与誊写费 HK$72、简单个案约 5–7 周、HK$50,000 确认通知书与 HK$150,000 遗产管理官两条小额路径、保险箱与殓葬费，以及承办书发出后的职责与时限。

- URL: https://legacyplanning.hk/probate/
- Author: 港法传承编辑部 (https://legacyplanning.hk/about/)
- Reviewed by: Hong Kong Succession Law Desk Editorial Board
- Published: 2026-11-04
- Updated: 2026-11-04
- Language: zh

## 要点速览

- 承办书分三种：有遗嘱且执行人申请的遗嘱认证书；无遗嘱的遗产管理书；有遗嘱但无执行人可用的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没有承办书，银行、土地注册处与公司不会把死者单名资产交给任何人。
- 2006-02-11 或之后身故：入禀费 HK$265、誊写费 HK$72，不按遗产价值收费；电脑查册 HK$18；简单个案平均 5–7 周；申请须亲身递交，不可邮寄；资产表（N4.1）只填香港资产。
- 小额遗产两条简化路径：只含现金且不超过 HK$50,000 的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确认通知书（12 个工作天）；不超过 HK$150,000 且只含银行存款或强积金的由遗产管理官简易管理，佣金首 HK$1,000 的 5%、其后 HK$4,000 的 2.5%、余额的 1%。
- 无遗嘱时申请人优先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申请人最多 4 名、年满 21 岁；有未成年受益人或终身权益时至少 2 名。死后 14 天内不发遗产管理书、7 天内不发遗嘱认证书。
- 承办书发出后：登宪报与报章通知债权人至少 2 个月、先还债后分配、"执行人年度"约 12 个月内分配、向受益人定期交代账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申请期限为承办书发出后 6 个月。

## 定义：承办书是处理遗产的"钥匙"，不是遗产本身

遗产承办书（Grant of Representation，简称承办书或"承办纸"）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签发的文件，证明持有人（遗产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有权收集、管理并分配死者在香港的遗产。人一身故，其单名资产就被冻结：银行不会付款、土地注册处不会登记转让、公司不会更改股东名册，直到有人出示承办书。承办书不改变谁有权继承——那由[遗嘱](/wills/)或[无遗嘱继承](/intestacy/)决定——它只决定谁有权经手。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把发出承办书的权力交给高等法院，由司法常务官处理非争议性申请；遗产承办处（Probate Registry）是具体办事的单位，位于金钟道 38 号高等法院大楼。有争议的申请（例如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提交知会备忘）属争议性程序，须经法院审理。

## 三种承办书与申请人的优先次序

| 承办书 | 适用情况 | 申请人 | 权力起点 |
|---|---|---|---|
| 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 | 有有效遗嘱，遗嘱委任的执行人愿意并能够执行 | 遗嘱执行人；多名执行人时按遗嘱次序 | 自死者身故时起，承办书只是证明 |
| 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 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 | 按《非争议性遗嘱认证规则》第 21 条的优先次序：配偶 → 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排前者已故或放弃，排后者才可申请并须提交证据 | 自承办书发出时起 |
| 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Will annexed） | 有遗嘱但没有委任执行人、执行人已故、放弃或不能执行 | 按第 19 条的优先次序，通常是剩余遗产的受益人 | 自承办书发出时起 |

申请人的硬性条件（遗产承办处指南第 8 部）：最多 4 名；年满 21 岁；遗产中有未成年受益人或终身权益时至少 2 名；申请人居于香港以外时可委托受权人申请，但不允许一般代理人代办。《非争议性遗嘱认证规则》第 5(3) 条规定，除非司法常务官准许，死后 14 天内不发遗产管理书、死后 7 天内不发遗嘱认证书。

## 费用与时间：2006-02-11 是分界线

| 项目 | 2006-02-11 或之后身故 | 2006-02-11 之前身故 |
|---|---|---|
| 入禀费 | HK$265 | HK$265 |
| 誊写费 | HK$72 | HK$72 |
| 按遗产值计的处理费 | 不收 | 按宣誓净值分级：HK$10,000 以下 HK$160，至 HK$1,000,000 为 HK$4,800，每增 HK$100,000 加 HK$400 |
| 遗产税清妥证明 | 不需要 | 须先向税务局遗产税署取得 |
| 资产核实 | 申请人自行核实并填妥资产表 N4.1，遗产承办处不代为核实 | 由遗产税署核实 |

其他费用：电脑查册（查某人遗产是否已有人申请或已发承办书）每次 HK$18；文件影印每页 HK$4；法院核证副本每份 HK$125 另加每页 HK$4；承办书副本（duplicate grant）HK$217；知会备忘（caveat）HK$72（社区法网），有效期 6 个月可续期。以上均来自遗产承办处指南 2023-02 版与社区法网，以遗产承办处最新费用表为准。

时间方面，指南第 11.1 段写明简单个案平均约 5–7 周，复杂个案更长；由公众申请组协助的简单个案，在付清费用并回应所有查询后约 5 周；由律师代办的，遗产承办处承诺在入禀后 28 个工作天内发出查询、在付费及回应后 28 个工作天内发出承办书。承办书修订约 4–8 周。这些是遗产承办处的处理时间，不包括申请人收集文件、等候银行结余证明与办理海外文件认证的时间，整个过程常以月计。

申请须亲身到遗产承办处递交（规则第 4(9) 条不允许邮寄）；一般查询无须预约，由公众申请组协助的申请须预约。承办书只以一种语文发出，按申请人使用的语文。

## 承办书管不到的资产与小额遗产的简化路径

承办书只覆盖香港资产。资产表 N4.1 不包括香港以外（含内地与澳门）的资产，这些资产要按当地程序处理，见[跨境遗产](/cross-border/)。同时，部分香港资产本来就不经承办：

-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寿保单身故赔偿，保险公司直接付给受益人（见[保单受益人](/policy-beneficiary/)）。
- 联权共有的物业与按生存者取得权运作的联名户口，归尚存一方（见[联名资产](/joint-assets/)）。
- 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处理。
- 强积金累算权益则相反：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 15(4) 条付给遗产代理人，是遗产的一部分，需要承办书或遗产管理官文件才能领取。

小额遗产有两条简化路径，都以 2006-02-11 或之后身故为前提：

| 路径 | 条件 | 办理单位 | 费用与时间 | 性质 |
|---|---|---|---|---|
| 确认通知书（Confirmation Notice） | 香港遗产全部为现金，总额不超过 HK$50,000；无未清债务；死者非以受托人或祖、堂司理身份持有财产 | 民政事务总署遗产受益人支援组 | 12 个工作天内发出，申请人宣誓后领取 | 不是承办书，只确认处理该遗产豁免"擅自处理遗产"条文；银行自行决定是否凭此付款 |
| 遗产管理官简易管理 | 遗产通常不超过 HK$150,000，只含现金、单名银行户口或强积金 |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当然遗产管理官） | 佣金：首 HK$1,000 的 5%、其后 HK$4,000 的 2.5%、余额的 1%（按遗产总值） | 由遗产管理官按《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5 条以简易方式管理 |

遗产含物业、股票、车辆、保险箱内物品或有债务的，不能走简化路径。

## 身故后的三件急事：保险箱、殓葬费、冻结户口

**银行保险箱**：租用人身故后银行冻结保险箱。执行人、有优先权管理遗产的人或联名租用人可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查视银行保险箱必要性证明书"，须持有钥匙；证明书于 10 个工作天内发出并安排查视，民政事务总署人员到场见证并编制清单。箱内发现遗嘱且持有人是遗嘱所列执行人的，存入副本后可取出正本；否则银行复印后把正本放回，副本交在场公职人员，由民政事务总署保存 6 年。有金钱价值的物品一般不能在承办前取出，联名租用且有生存者取得权安排的例外。

**殓葬费**：死者单名银行户口内的款项，可在支付殡仪服务前由执行人、家属、朋友、同事或邻居等"合适人士"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发放款项必要性证明书"（《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60B 条），凭证明书向银行申请发放。金额上限以民政事务总署现行规定为准。

**擅自处理遗产**：没有承办书或上述文件而处理死者遗产（例如用死者的提款卡取款、把死者的物品变卖），属《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60K 条的"擅自处理遗产"（intermeddling）罪行，可被检控与罚款。家属常见的误区是"钱反正是我的"，但法律先看程序。

## 承办书发出后：遗产代理人的职责与时限

承办书发出后，遗产代理人以受信人身份行事，职责与时限如下：

| 步骤 | 内容 | 依据与时限 |
|---|---|---|
| 收集资产 | 向银行出示承办书提款；到土地注册处登记承办书后才能处理物业；要求公司登记为股东；向强积金受托人申领累算权益 | 《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158 条；《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 15(4) 条 |
| 通知债权人 | 在宪报与报章刊登通告，邀请债权人在不少于 2 个月内申索 | 《受托人条例》第 29 条；未通知而分配可能须个人负责 |
| 清偿债务与税款 | 先还债后分配；无力偿债的遗产按法定次序清偿；申报死者至身故日的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 | 第 10 章第 63 条及附表 1；税务局 |
| 分配 | "执行人年度"：一般预期在身故后约 12 个月内分配；因申索或合理原因可延后；可以部分分配；一般遗赠自 12 个月届满起计息 | 普通法惯例（社区法网） |
| 交代账目 | 定期（例如每 3、6 或 12 个月）向受益人交代；无合理理由不交代可被撤换 | 受信人责任 |
| 应对申索 | 《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申请须在承办书发出后 6 个月内提出；尚存配偶可在首份承办书发出后 12 个月内要求以份额抵取婚姻居所 | 第 481 章第 6 条；第 73 章附表 2 |

两名遗产代理人时，一般每人都可单独处理遗产，但物业转易须全体签署。遗产代理人可从遗产支付法律意见、申请费与法院费用，也可合理地委托律师、会计师代办（《受托人条例》第 27 条）。未被认领的遗产余额由遗产管理官持有，5 年后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 文件与来源的核对

申请承办书的常见文件：死亡证（内地或海外签发的须经公证或认证，先认证后翻译，文件须为中文或英文）；遗嘱正本及一份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资产表 N4.1 所需的银行结余证明、物业查册、股票结单、强积金结余；其他有优先权人士的放弃书或死亡证明。死者住所地（domicile）不明确时要另作誓章；2009-03-01 或之后身故者按《住所条例》（第 596 章）判断住所。

本页数字与时限全部来自遗产承办处指南（2023-02 版）、民政事务总署页面（最后检视 2026-07-21）与社区法网，法院与政府部门会不时调整，办理前以官网最新版本为准。本页不是法律意见；遗产有争议、有海外资产或无力偿债时，应向香港执业律师取得意见。逐步流程见[七步流程](/process/)。

## 资料来源与日期

- 遗产承办处——非争议性遗产承办实务指南（Probate Registry Guide，2023-02 版，含费用表与服务承诺） — 香港司法机构 2023-02 https://www.judiciary.hk/e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第 15、49、60B、60K 条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0
- 《非争议性遗嘱认证规则》（第 10A 章）第 4(9)、5(3)、19、21 条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0A
- 小额遗产管理——确认通知书（只含现金、不超过 HK$50,000） — 民政事务总署 2026-07-21（最后检视日期） https://www.had.gov.hk/en/public_services/estates/small_estates.htm
- 银行保险箱查视及相关服务 — 民政事务总署 2026-07-21（最后检视日期） https://www.had.gov.hk/en/public_services/estates/deposit_box.htm
- 发放殓葬费（发放款项必要性证明书，《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60B 条） — 民政事务总署 2026-07-21（最后检视日期） https://www.had.gov.hk/en/public_services/estates/funeral_expenses.htm
- 社区法网——遗产承办专题：承办书申请、遗产代理人职责、执行人年度、第 481 章申请 — 社区法网（CLIC） 页面现行版本 https://clic.org.hk/en/topics/probate/all
- 《受托人条例》（第 29 章）第 29 条（通知债权人）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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