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遗嘱怎样才有效：《遗嘱条例》第 30 章的形式要求、见证人、执行人、撤销与遗嘱管不到的资产

> 按《遗嘱条例》（第 30 章），有效遗嘱须为书面、由年满 18 岁且精神上有能力的立遗嘱人签署、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见证人或其配偶受遗赠无效；结婚一般撤销先前遗嘱。本文逐条说明形式要求、第 5(2) 条的宽免权、执行人的人数与资格、撤销与修改方式、遗嘱保管，以及遗嘱处置不到的资产。

- URL: https://legacyplanning.hk/wills/
- Author: 港法传承编辑部 (https://legacyplanning.hk/about/)
- Reviewed by: Hong Kong Succession Law Desk Editorial Board
- Published: 2026-11-04
- Updated: 2026-11-04
- Language: zh

## 要点速览

- 《遗嘱条例》第 5(1) 条的形式要求：书面；立遗嘱人签署或由他人在其面前按其指示签署；签署在两名或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作出或确认；每名见证人在立遗嘱人面前见证并签署。不要求特定格式或语言。
- 第 5(2) 条给予法院宽免权：文件虽不符合第 5(1) 条，但法院信纳该文件无合理疑点地体现死者的遗嘱意愿时，可视为有效；这是补救而非常规，诉讼成本远高于规范签立。
- 见证人或其配偶在遗嘱中受益，该遗赠无效但遗嘱仍有效（第 10 条）；执行人可以同时是受益人，但不应兼任见证人。遗嘱执行人最多 4 名申请承办书，须年满 21 岁。
- 结婚一般撤销先前遗嘱（第 13 条），离婚不自动撤销；撤销可通过新遗嘱、按遗嘱方式签立的书面文件或有意销毁（第 14 条）；签立后的涂改须按遗嘱方式签署确认（第 15 条）。
- 遗嘱只处置身故时属于遗产的资产：指定了受益人的保单、联权共有的物业与户口、信托资产、强积金以外的部分退休计划指定利益，一般不受遗嘱处置。

## 定义：遗嘱是身故后才生效、可随时撤销的书面处置

遗嘱（Will）是立遗嘱人按《遗嘱条例》（第 30 章）签立的书面文件，用以处置其身故时的遗产、委任遗嘱执行人，并可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它有三个法律特征：生前不产生任何效力，立遗嘱人仍可自由处置资产；可随时按法定方式撤销或更改；只对身故时属于遗产的资产有效。香港口语的"平安纸"就是遗嘱，法律上没有区别。

香港法律不要求遗嘱由律师起草，也不要求用英文或特定格式；手写、打印、中文、英文都可以。但形式要求是硬性的：不符合第 5 条，遗嘱认证书就申请不下来，遗产会退回按[无遗嘱继承](/intestacy/)的顺序分配，除非法院动用第 5(2) 条的宽免权。

## 形式要求：第 5(1) 条的四个要件

| 要件 | 条文要求 | 常见错误 |
|---|---|---|
| 书面 | 遗嘱须为书面（任何语言、手写或打印均可） | 口头交代、录音录像在香港不构成遗嘱（只有现役军人与海员有特权遗嘱） |
| 签署 | 由立遗嘱人签署，或由他人在其面前并按其指示签署；签署意图是使遗嘱生效 | 只签了首页；签名位置显示并非为使全份文件生效 |
| 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 | 立遗嘱人的签署须在两名或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作出或确认 | 两名见证人先后分别见证；立遗嘱人签完才叫见证人进来又没有向他们确认签名 |
| 见证人签署 | 每名见证人在立遗嘱人面前见证并签署或确认其签名；无须特定见证词 | 见证人在立遗嘱人离开后补签 |

能力要求在第 4 条：年满 18 岁，并且在签立时精神上有行为能力——理解自己在立遗嘱、大致知道自己的资产、知道哪些人对自己的遗产有合理期望。年长、曾中风或有认知障碍的立遗嘱人，实务上常请医生在签立前评估并书面记录精神状况，避免日后被质疑。

第 5(2) 条是补救条款：一份不符合第 5(1) 条的文件，如法院信纳它无合理疑点地体现了死者的遗嘱意愿，可视为按第 5(1) 条签立。它需要向法院申请并举证，费用与时间远超规范签立，不应作为计划的一部分。

## 见证人与受益人：第 10 条的"受益即无效"

见证人或见证人的配偶（签立时的配偶）若在遗嘱中受益，该项遗赠无效，但遗嘱其余部分与见证本身仍然有效（第 10 条）。这条规则的实务含义：

- 配偶、子女、拟受遗赠的任何人，都不应担任见证人。
-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受益人，法律不禁止；但执行人若兼任见证人，会失去遗嘱给他的遗赠。
- 见证人不需要知道遗嘱内容，只需见证签署；见证人应是年满 18 岁、精神上有能力、日后能被找到作证的人。律师行职员、朋友、同事常被用作见证人。
- 见证人若在立遗嘱人身故前去世，遗嘱仍有效；申请承办书时若需证明签立过程，遗产承办处可能要求另一名见证人或在场人士作誓章。

## 遗嘱执行人：人数、资格与职责

遗嘱执行人（Executor）是立遗嘱人在遗嘱里委任、在其身故后收集遗产、清偿债务、按遗嘱分配的人。执行人的权力自立遗嘱人身故时起（遗产管理人则自承办书发出时起），但向银行、土地注册处与公司证明身份要靠遗嘱认证书。

| 维度 | 规则 | 来源 |
|---|---|---|
| 人数 | 遗嘱可委任任何人数，但申请承办书的最多 4 名；遗产中有未成年受益人或终身权益时至少 2 名 | 遗产承办处指南第 8.6 段 |
| 年龄 | 申请承办书时须年满 21 岁 | 同上 |
| 资格 | 精神上有能力；在囚、破产或无力偿债者一般不适合；可委任信托公司 | 社区法网 |
| 居住地 | 可以是香港以外居民，但须亲身到遗产承办处递交申请，或在符合条件时委托受权人申请 | 指南第 8.2 段 |
| 放弃 | 执行人可在未介入遗产前放弃（renounce），由遗嘱内次序排后的执行人或受益人申请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 | 第 10A 章 |

选执行人的三个实务原则：第一，比立遗嘱人年轻、健康、居于香港或能到港，否则到时无法申请；第二，有能力处理银行、物业、税务与家庭沟通，必要时可委任专业人士与家人共同担任；第三，至少委任一名替补执行人，并写明"如甲不能或不愿执行，则由乙执行"。执行人可以从遗产中支付合理开支，专业执行人收费须在遗嘱里授权。

## 撤销、修改与结婚离婚的影响

遗嘱可在立遗嘱人生前随时撤销，但撤销也有形式要求（第 14 条）：签立新遗嘱或遗嘱附件（codicil）并写明撤销条款；签立一份按遗嘱方式签署与见证的撤销声明；由立遗嘱人本人或他人在其面前按其指示有意烧毁、撕毁或以其他方式销毁遗嘱。在遗嘱上划线、写"作废"而没有按遗嘱方式签署见证，不构成有效撤销；签立后的任何涂改，须由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涂改处签署，否则以原文为准（第 15 条）。

结婚会撤销此前所立的遗嘱，除非遗嘱写明是预期与某人结婚而立（第 13 条）。离婚或婚姻无效则不会自动撤销遗嘱；给前配偶的遗赠与委任是否失效，视乎条例现行条文与遗嘱措辞，离婚后应重新立遗嘱而不是依赖默认规则。实务上，结婚、离婚、子女出生、主要资产变动、执行人或受益人身故，都是重新检视遗嘱的时点。

同一时间可以有多份遗嘱——例如一份处理香港资产、一份处理内地或海外资产——但每份都必须限定自己的范围，撤销条款只撤销"处理同一地区资产的先前遗嘱"，否则后立的那份会把先立的全部撤销。多份遗嘱的协调见[跨境遗产页](/cross-border/)。

## 遗嘱管不到的资产

遗嘱只处置身故时属于遗产的资产。以下资产按各自规则流转，遗嘱里写了也不一定有效：

| 资产 | 流转规则 | 要改变流向该做什么 |
|---|---|---|
|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寿保单 | 保险公司直接付给受益人，不进遗产 | 向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指定，而不是写进遗嘱 |
| 联权共有的物业、联名户口 | 按生存者取得权归尚存一方 | 把联权共有分割为分权共有；或在遗嘱外另作安排 |
| 信托资产 | 由受托人按信托契据分配 | 修改信托契据或意愿书 |
| 强积金累算权益 | 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 15(4) 条付给遗产代理人，归入遗产 | 它进遗产，遗嘱可以处置 |
| 公司股份 | 进遗产，但公司章程可能有转让限制或优先购买权 | 查章程与股东协议 |
| 内地与海外资产 | 按当地法律，香港遗嘱可能被承认也可能不被承认 | 向当地律师核实是否需要另立遗嘱 |

写遗嘱前先列一张"资产表"，按上表分类，才知道遗嘱实际处置的是哪些资产，以及受益人指定与联名安排是否与遗嘱一致。常见的失误是遗嘱写"保单归长子"，但保单受益人栏仍是前配偶——此时保险公司按受益人指定付款，遗嘱对此无效。

## 保管与查找：香港没有官方遗嘱登记册

香港没有政府或法院设立的遗嘱登记册。遗嘱通常由起草的律师行保管、放在家中、或存入银行保险箱。存入保险箱要注意：租用人身故后银行会冻结保险箱，执行人须先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查视银行保险箱必要性证明书"，由民政事务总署人员见证开箱并编制清单，遗嘱才可在存入副本后取出（民政事务总署页面列明证明书于 10 个工作天内发出）。实务上应让执行人知道遗嘱在哪里，并保留一份注明正本存放处的副本。

遗嘱即使有效，也不能排除《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 481 章）的申请：配偶、子女、前配偶、同居伴侣或身故前受死者供养的人，若认为遗嘱没有给予合理经济给养，可在承办书发出后 6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立遗嘱人若刻意不照顾某位受养人，应在遗嘱或附函中说明理由，法院会考虑但不受约束。

## 签立遗嘱前的核对要点

- 资产表已按"进不进遗产"分类，受益人指定、联名安排与遗嘱内容不矛盾。
- 执行人至少 2 名（含替补），年轻于自己，居港或可到港，已征得同意。
- 见证人 2 名，不是受益人或受益人配偶，同时在场。
- 年长或健康状况有疑问者，签立前取得医生对精神状况的书面评估。
- 多份遗嘱的撤销条款限定地域范围，并由律师核对。
- 遗嘱正本存放处已告知执行人；考虑内地与海外资产是否需另行安排。

更系统的清单见[签字前核对清单](/checklist/)。本页内容是对法例的一般整理，不是法律意见；遗嘱是否有效、是否适合个人情况，应由香港执业律师评估。

## 资料来源与日期

- 《遗嘱条例》（第 30 章）第 4、5、10、13、14、15、23、24 条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0
- 遗产承办处——非争议性遗产承办实务指南（申请人人数与年龄、遗嘱与承办书） — 香港司法机构 2023-02 https://www.judiciary.hk/e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 社区法网——遗产承办专题：订立遗嘱的要求、执行人资格 — 社区法网（CLIC） 页面现行版本 https://clic.org.hk/en/topics/probate/all
-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第 4 条（遗嘱未处置部分的分配）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73
- 《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 481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1
- 银行保险箱查视及相关服务（遗嘱存放于保险箱时的取出程序） — 民政事务总署 2026-07-21（最后检视日期） https://www.had.gov.hk/en/public_services/estates/deposit_bo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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