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香港没有遗产税,但有"遗产的税"

遗产税(Estate Duty)是对死者身故时转移的财产按价值征收的税。香港曾按《遗产税条例》(第 111 章)征收,最高边际税率 15%;《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自 2006-02-11 起废除。此后香港也没有赠与税、继承所得税与资本增值税。但"没有遗产税"常被读成"遗产与税无关",这是误解:死者生前的税务责任不会因身故消失,遗产在承办期间产生的收入要交税,转让物业的文书要看印花税,内地与海外资产要看当地的税。

三个时间段的规则

身故日期 遗产税 申请承办书前 来源
2006-02-11 或之后 不征收;无须提交遗产税誓章或账目 无须遗产税清妥证明;遗产承办处只收入禀费 HK$265 与誊写费 HK$72 税务局;遗产承办处指南第 VI、X 部
2005-07-15 至 2006-02-10 遗产主要价值超过 HK$7,500,000 的只征 HK$100 名义税款;不超过的不征 仍须向税务局遗产税署办理清妥手续 税务局
2005-07-15 之前 按第 111 章评税(基本豁免额 HK$7,500,000,超出部分按 5%–15% 累进) 须先取得遗产税清妥证明或豁免证明书;遗产承办处另按遗产值收处理费(HK$160 至 HK$4,800,再每 HK$100,000 加 HK$400) 第 111 章;遗产承办处指南第 V、X 部

2006 年之前身故但至今仍未办理承办的遗产(例如祖辈名下的旧楼),仍要走旧程序:向遗产税署申报、取得证明,再到遗产承办处申请并按旧费率缴费。这类"搁置多年的遗产"在处理旧物业时并不少见。

废除遗产税的同时,条例授权民政事务局局长为遗产受益人提供支援服务,民政事务总署据此接手了原本由遗产税署负责的小额遗产、银行保险箱与殓葬费事项(见遗产承办)。

遗产代理人要处理的税

死者生前的税。遗产代理人须向税务局通知死者身故,代死者提交至身故日止的报税表,清缴薪俸税、利得税(如死者经营业务)与物业税;税务局会就身故前课税年度的税款向遗产评税。未清缴的税款是遗产的债务,先于分配清偿;遗产代理人分配后才发现欠税,可能须个人承担。

遗产期间的税。承办期间物业继续出租的租金收入须由遗产代理人申报物业税;遗产内的业务继续经营则有利得税。香港没有对遗产本身征收的"遗产所得税",利息与股息亦不征税。

退税。死者身故课税年度的各项宽减按全年计算,多缴的税款可退回遗产。

保单身故赔偿。身故赔偿付给受益人时,香港不征遗产税,也不视为受益人的应课税入息;但这是香港的口径,受益人若是其他辖区税务居民,须看该辖区规则。

转让物业的印花税:应得份额之内与之外

把遗产内的物业转给受益人,用的文书是"转让文书"(assent),而不是买卖合约。香港的一般做法与税务局长期口径是:按遗嘱、无遗嘱继承或生存者取得权把物业转给应得该物业的受益人,不构成《印花税条例》(第 117 章)下须按从价印花税征税的转易,通常只需加盖印花税署的"无须缴付印花税"裁定或固定印花。

争议出现在受益人之间协议变更分配时:例如两名子女各应得一半,协议后把整个单位转给其中一人。税务局曾把超出应得份额的部分视为"生前自愿处置"(voluntary disposition inter vivos)征收从价印花税;2019 年区域法院在一宗案件中支持税务局,2021 年上诉法庭推翻并命令退税;律师行与会计师行随后的评论指出税务局的做法有所调整。由于口径仍在变动,受益人之间的任何"换份额"安排,应先向印花税署申请裁定或取得税务意见,再签署文书。

住宅物业另有买家印花税与额外印花税的规则,按遗嘱或无遗嘱继承取得的住宅一般不触发,但受益人取得后短期内转售是否计入持有期,以印花税署现行指引为准。本站不就任何个案作印花税判断。

跨境资产的税

资产所在地 遗产税 / 继承税 其他要注意的
香港 无(2006-02-11 起) 死者生前税款、物业税、印花税
中国内地 目前未开征遗产税 房产继承过户的税费按当地规定;个人所得税、外汇与跨境汇款规则;CRS 信息交换
其他国家 部分国家对境内资产征税,不论死者是否当地居民;部分按死者的居籍或税务居民身份征税 门槛、税率、申报期限以当地税务机关为准;信托与公司持有的认定各异

内地居民持有香港保单、香港居民持有内地房产,都不会因香港没有遗产税而豁免对方辖区的规则。CRS 下香港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会向税务局申报非香港税务居民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信息,再交换至其税务居民所在辖区;身故赔偿付给受益人时也可能触发申报。这些义务因人而异,请在所在辖区取得专业意见;本站不就任何税务结果作出承诺。

常见误区

  • "没有遗产税所以不用办承办书":承办书与遗产税无关,没有承办书资产仍然冻结。
  • "把物业提前过户给子女就省税":香港生前转让物业要按从价印花税征税(近亲之间按第 2 标准税率),而身故后按遗嘱转让一般不征;提前过户未必省税,还会失去对物业的控制。
  • "保单赔偿不用交税所以不用申报":香港不征,不代表受益人所在辖区不征,也不代表没有 CRS 申报。
  • "遗产税署不再管遗产":2006-02-11 之前身故的遗产仍由遗产税署处理。

本页是对税务局、法例与公开判例评论的整理,不是税务意见;印花税与跨境税务的口径随判例与指引变动,办理前以税务局与印花税署的最新文件及专业意见为准。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遗产税(Estate Duty)专页:取消遗产税、过渡期安排、小额遗产 — 税务局 · 页面现行版本
  2. 《遗产税条例》(第 111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3. 遗产承办处——非争议性遗产承办实务指南(2006-02-11 前后的申请程序与费用) — 香港司法机构 · 2023-02
  4. 《印花税条例》(第 117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5. Don't forget stamp duty: lessons on stamp duty liability in Hong Kong for deceased estates(二手来源,评述 2019 年区域法院判决) — Herbert Smith Freehills(律师行评论) · 2019-05
  6. 社区法网——遗产承办专题:遗产代理人须清缴死者税款 — 社区法网(CLIC) · 页面现行版本

引用本文

本文可自由引用,请保留来源与日期。建议格式:

港法传承编辑部(2026). 《遗产税已废除之后:2006-02-11 的分界线、过渡期遗产、遗产代理人仍要处理的薪俸税与物业税、转让物业的印花税、跨境税务》. legacyplanning.hk. https://legacyplanning.hk/estate-duty-and-tax/(访问日期:YYYY-MM-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