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清单核对的是"文件之间有没有矛盾"

传承规划最常见的失误不是某一份文件无效,而是几份文件各自有效却互相矛盾:遗嘱处置了联权共有的物业,保单受益人栏还是前配偶,内地遗嘱把香港遗嘱撤销了。下面 24 项按六组排列,每项写明依据与核对方法,建议在签任何文件前逐项打勾;已有安排的读者可用它做年度检视。本清单是对法例的一般整理,不是法律意见。

第一组:资产表(4 项)

# 核对项 依据 怎样核对
1 已列出全部资产与负债,标明所在地(香港 / 内地 / 海外) 遗产承办处资产表 N4.1 只含香港资产 逐一列:户口、物业、股票、强积金、保单、公司股份、保险箱、车辆、债务
2 每项资产已标明持有方式:单名、联权共有、分权共有、公司名下、信托 持有方式决定是否经承办 物业查土地注册处记录;户口查开户文件与签署方式
3 每份保单已标明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三者是谁 三者分离时流向不同 向保险公司索取保单资料摘要
4 已把资产分成"经承办"与"不经承办"两栏 遗嘱只管前者 不经承办的:指定受益人的保单、联权共有、信托;其余经承办

第二组:遗嘱(6 项)

# 核对项 依据 怎样核对
5 立遗嘱人年满 18 岁,签立时精神上有能力;年长或健康有疑问者有医生书面评估 第 30 章第 4 条 签立前安排医生评估并保存记录
6 遗嘱为书面,由立遗嘱人签署,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并签署 第 5(1) 条 签署当场三人同在一室;见证人签在立遗嘱人面前
7 见证人与其配偶都不是遗嘱受益人;执行人若受益则不兼任见证人 第 10 条 核对见证人姓名与受益人名单
8 已委任至少两名执行人(含替补),年满 21 岁、居港或可到港、已同意 遗产承办处指南第 8 部 写明"甲不能或不愿执行则由乙执行"
9 遗嘱内容只处置"经承办"栏的资产,没有处置联权共有资产或已指定受益人的保单 遗嘱管不到的资产 与第 4 项的分栏逐项对照
10 结婚、离婚、子女出生或主要资产变动后已重新检视;撤销条款的范围与多份遗嘱协调 第 13、14 条 结婚撤销先前遗嘱;多份遗嘱的撤销条款限定地域

第三组:保单与受益人(4 项)

# 核对项 依据 怎样核对
11 每份保单都已指定在世受益人并写明比例;受益人身故时的处理已向保险公司确认 未指定则赔偿归入遗产 向保险公司索取受益人记录
12 受益人指定与遗嘱意愿一致;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已明确 遗嘱改不了受益人指定 并排核对保单受益人栏与遗嘱
13 持有人与受保人不同的保单,已处理持有人先身故的情形(后备持有人、生前转让或信托) 持有人先身故时保单是遗产 询问保险公司是否提供后备持有人指定
14 受益人未成年或不宜一笔过收款的,已考虑分期支付选项或保险金信托;为配偶子女投保的保单已了解第 182 章第 13 条的信托效果 第 182 章第 13 条 向保险公司与律师查询

第四组:联名资产(3 项)

# 核对项 依据 怎样核对
15 夫妇自住居所的持有方式与意愿一致(联权共有归尚存一方;分权共有份额按遗嘱) 生存者取得权 查土地注册处记录上的措辞
16 联名户口的出资与意图已有书面记录,避免"为方便"加入的联名人被认定无实益权益 归复信托推定 在遗嘱附函或声明中写明
17 再婚家庭已考虑联权共有对前段婚姻子女的影响 联权共有排除遗嘱 必要时分割为分权共有并登记

第五组:持久授权书与预设医疗指示(4 项)

# 核对项 依据 怎样核对
18 持久授权书用第 501A 章订明表格(表格 1 或 2),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并于 28 天内在律师面前签署 第 501 章第 5 条 由律师行安排签署流程
19 医生与律师都不是受权人、其配偶或与授权人、受权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受权人年满 18 岁、非破产,并有替补 立法会 2026-04-29 答复 核对见证人与受权人关系
20 受权人知道注册的触发点与程序:正本、核证副本、见证人执业证明书副本、HK$440、2026-07-06 起预约 高等法院登记处页面 把页面链接与文件清单交给受权人
21 预设医疗指示为书面,两名见证人其中一名为注册医生,两人均非遗产继承人或保险受益人;已告知家人与主诊医生存放处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 子女与配偶通常不能作见证人

第六组:跨境与税务(3 项)

# 核对项 依据 怎样核对
22 内地房产与存款的继承路径已了解:继承权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转递、RMB 50,000 简化提取限额 《民法典》;金规〔2024〕6 号 向内地公证处与律师查询材料清单
23 海外资产已查明当地是否承认香港遗嘱、是否有特留份、承办书能否加盖印章、有无当地遗产税 第 10 章第 49 条;当地法律 向当地律师查询
24 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已亲赴香港签署并签署 IFS-MP;跨境领款、外汇、CRS 与税务申报已在所在辖区取得意见 保险业监管局 2016-07-08 通函 保留签署地点与日期记录

检视频率

建议每 2–3 年、或在以下事件发生时重做一遍:结婚、离婚、子女出生或成年、配偶或执行人身故、购置或出售主要资产、移居或改变住所、购买新保单、内地或海外资产变动、法例修订(例如持续授权书立法通过)。清单打勾不等于安排有效,文件是否符合法例、是否适合个人情况,须由香港执业律师及相关辖区的专业人士评估。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遗嘱条例》(第 30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2. 《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与《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第 501A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3. 持久授权书注册(高等法院登记处) — 香港司法机构 · 2026(页面现行版本)
  4.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专题网页 — 医务卫生局 · 2026-07(页面现行版本)
  5. 遗产承办处——非争议性遗产承办实务指南 — 香港司法机构 · 2023-02
  6. 《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82 章)第 13 条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引用本文

本文可自由引用,请保留来源与日期。建议格式:

港法传承编辑部(2026). 《签字前的 24 项核对清单:资产表、遗嘱、保单受益人、联名资产、持久授权书与预设医疗指示、跨境与税务》. legacyplanning.hk. https://legacyplanning.hk/checklist/(访问日期:YYYY-MM-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