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两份文件分别管失能后的"钱"与"医疗"

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EPA)是授权人(donor)在精神上有能力时按《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签立的文件,授权一名或多名受权人(attorney)在授权人日后失去精神行为能力时,继续替他处理财产与财务事务。它与普通授权书的区别是"持久":普通授权书在授权人失去精神行为能力时自动失效,持久授权书正是为那一刻设计。

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AMD)是订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时以书面预先表明,在日后失去能力且处于特定病况时,拒绝接受指明的维持生命治疗。它不授权任何人替订立人做决定,而是订立人自己预先做的决定;自 2026-07-31 起由《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给予成文法效力。

两者的边界要分清:EPA 管钱不管人,不能授权受权人决定授权人住在哪里、接受什么治疗;AMD 管拒绝特定治疗,不管钱,也不能用来要求安乐死或拒绝基本护理。香港目前没有一份文件能同时覆盖财务与个人照顾——这正是法律改革委员会 2011 年报告与律政司 2017 年咨询要解决的问题,见文末。

持久授权书:签署要求

要件 规定 来源
表格 必须使用《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第 501A 章)的订明表格:表格 1(一名受权人)或表格 2(多于一名受权人);可对标准条款作限制或附加,但须在注册时的函件中说明 第 501 章第 5 条;高等法院登记处页面
授权人 年满 18 岁,签署时精神上有能力理解授权书的性质与效力 第 501 章
注册医生见证 授权人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医生在表格内证明授权人当时精神上有能力;任何按《医生注册条例》(第 161 章)注册的医生均可,无须专科 第 5 条;立法会 2026-04-29 答复
律师见证 授权人在注册医生签署后 28 天内在律师面前签署;律师证明授权人看来精神上有能力 第 5 条(2012-07-03 起生效的修订放宽了同时在场要求)
见证人限制 医生与律师均不得是受权人、受权人的配偶,或与授权人或受权人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 立法会 2026-04-29 答复
受权人 年满 18 岁、非破产的个人,或信托公司;可委任多名受权人共同或各别行事 第 501 章
受权人签署 受权人也须在表格上签署接受委任 第 501A 章表格

政府在 2026-04-29 的立法会答复中说明,不提供配对服务协助公众寻找愿意见证的医生;实务上由律师行安排或授权人自行联络家庭医生。

持久授权书:范围、职责与注册

范围。第 8 条把受权人的权力限于授权人的财产与财务事务:收取收入、支付账单、管理银行户口与投资、出租或出售物业(如表格内授权)、处理保单的付费与提取。表格允许授权人限定只覆盖部分资产,或要求受权人向指定人士交代。受权人不能替授权人立遗嘱、更改保单受益人(除非授权书明文及法律允许),也不能作个人照顾与医疗决定。

生效时点。授权书签立后即可按表格指示生效——授权人可以选择立即生效,也可以选择只在自己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生效。无论哪种,一旦受权人有理由相信授权人正在或已经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就必须向高等法院申请注册;注册前受权人只能作维持现状与避免损失的有限行为。

注册程序(高等法院登记处页面,2026 年版):

  1. 自 2026-07-06 起,须先经高等法院登记处电子预约系统预约。
  2. 递交:说明授权人与各受权人姓名地址、以及是否对表格条款作出更改的函件;授权书正本及一份核证副本;见证律师与医生的执业证明书副本(签署日期须在证明书有效期内;证明书无法取得时,可以医务委员会或律师会的确认函代替)。
  3. 到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二楼账房缴费 HK$440(《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第 4D 章附表 1)。
  4. 司法常务官批准后按第 9 条注册,向授权人发出注册信,注明注册日期与编号;注册册公开可查。

职责与监督。受权人须以授权人的利益行事、把授权人的财产与自己的分开、按第 12 条保存账目;法院按第 11 条可应申请就授权书的解释、受权人的行为与账目作出指示,也可撤销注册。授权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时可随时撤销授权书;已注册的授权书,撤销须经法院确认。

没有持久授权书会怎样

一个人失去精神行为能力而没有 EPA,其名下户口、物业与保单无人有权动用。家人要按《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 章)第 II 部向高等法院申请,由法院就其财产与事务作出命令或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committee),程序涉及医生报告、法院聆讯与定期交代,时间与费用都远高于事前签一份 EPA。联名户口虽然可由另一方继续操作,但一方失能后银行可能要求双方签署才能处理大额交易或更改;保单的提取与更改受益人更只有保单持有人本人或其受权人能办。

预设医疗指示:2026-07-31 起的成文法框架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于 2024-11-20 获立法会通过、2024-11-29 刊宪,经约一年半准备期后,由医务卫生局局长以《2026 年第 60 号法律公告》指定 2026-07-31 为生效日(除第 6 部及第 73 条外)。要点如下(医务卫生局专题网页):

项目 规定
谁可订立 年满 18 岁、订立时精神上有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的人;不要求已患病
形式 书面;可用条例附表 2 的示范表格 1(一般预设医疗指示)或表格 2(只拒绝心肺复苏术),不用示范表格也可,但须清楚列明每项指示
见证人 至少两名:一名为香港注册医生,须向订立人解释指示的性质与后果、确认其精神上有能力并在指示内作出声明;另一名为成年人;两人均不得是订立人的"有利害关系人士",例如其遗产的继承人或其保险的受益人
可拒绝的治疗 心肺复苏术、人工辅助呼吸、血液制品、心脏起搏器、血管加压药、化疗、透析、针对可能致命感染的抗生素、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等;不包括基本护理(经口给予食物与饮料)与纾缓治疗
先决条件 订立人选择一项或多项:末期病患;持续植物人状态或不可逆转的昏迷;其他晚期、不可逆转、限制生命的疾病(如末期肾衰竭、运动神经元疾病、晚期认知障碍)
生效 只在订立人精神上无能力作决定且所选先决条件出现时生效
撤销 奉行"审慎订立、容易撤销":在精神上有能力时可以书面(纸本或电子)、签署示范表格第 5 部、销毁或逐页划掉并签署、在成年见证人面前口头或以清晰示意撤销、订立新指示,或经医健通撤销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 由两名注册医生(至少一名专科)为已订立拒绝心肺复苏术指示的成年人签发,用附表 3 订明纸本表格;适用于院外场景,救护人员知悉有效命令时不施行心肺复苏术
过渡 2026-07-31 前订立、符合条例要求且清晰的预设医疗指示仍然有效;医管局旧表格符合要求;此前的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须换用订明表格

条例同时规定,医护人员与施救者在知悉有效且适用的指示或命令时须遵从,而在不知悉时按"如有疑问,先救人"原则施救可获法律保障;条例不改变安乐死与协助自杀在香港属违法的立场。

立法进展:持续授权书仍在路上

法律改革委员会 2008 年报告建议简化 EPA 的签署要求(2012 年修订实施),2011-07-11 的《持久授权书:个人照顾》报告书建议把授权范围扩展至个人照顾(居住、日常照顾、医疗,但不包括维持生命治疗与预设医疗指示),并建议承认海外签立的持久授权书。律政司 2017-12-28 就《持续授权书条例草案》展开公众咨询(期限延至 2018-04-28),建议以一份"持续授权书"同时覆盖财务与个人照顾事宜并取代现行 EPA 制度。截至 2026-11-04,相关条例草案未见立法会通过;2026-04-29 的立法会答复仍以第 501 章为现行制度。规划时应以第 501 章与第 501A 章现行文本为准,并留意律政司与立法会的最新公布。

什么时候签、怎样配合其他文件

  • EPA 应在健康、精神上有能力时签立;等到诊断出认知障碍再签,医生可能无法出具能力证明。
  • EPA 与遗嘱的受权人、执行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同,但两份文件都要有替补。
  • AMD 的见证人不能是遗产继承人或保险受益人,因此配偶与子女通常不适合见证;EPA 的见证人(医生与律师)也不能与受权人有亲属关系。
  • EPA 注册后,受权人应把注册信副本交给银行、保险公司与物业管理方;银行对受权人操作户口有各自的内部程序。
  • 内地或海外签立的授权文件在香港的效力没有成文法保障,两地有资产的家庭应分别按当地法律安排。

本页是对第 501 章、第 501A 章与《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的一般整理,不是法律或医疗意见。表格、费用与程序以高等法院登记处与医务卫生局的现行版本为准;个人是否适合签立、条款怎样限定,应向香港执业律师与主诊医生查询。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第 5、8、9、11、12 条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2. 《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第 501A 章)表格 1 与表格 2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3. 持久授权书注册(高等法院登记处:文件、费用 HK$440、2026-07-06 起预约) — 香港司法机构 · 2026(页面现行版本)
  4. 立法会十三题:持久授权书(签署要求、注册文件、医生执业证明)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 · 2026-04-29
  5.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专题网页(订立要求、表格、常见问题、过渡安排) — 医务卫生局 · 2026-07(页面现行版本)
  6.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今日生效(新闻公报)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2026-07-31
  7. 持久授权书:个人照顾(报告书) —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 2011-07-11
  8. 持续授权书建议立法的公众咨询今日展开(新闻公报) — 律政司 · 2017-12-28
  9. 社区法网——持久授权书专题 — 社区法网(CLIC) · 页面现行版本

引用本文

本文可自由引用,请保留来源与日期。建议格式:

港法传承编辑部(2026). 《持久授权书(第 501 章)与预设医疗指示:签署要求、注册程序与 HK$440 费用、覆盖范围、2026-07-31 生效的预设医疗指示法例》. legacyplanning.hk. https://legacyplanning.hk/epa-and-advance-directive/(访问日期:YYYY-MM-DD)